日前,天津对工伤保险伤残津贴、退休工伤人员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8项待遇作出调整。
2014年底前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津贴:一级伤残290元,二级伤残280元,三级伤残270元,四级伤残260元。调整后伤残津贴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14年底前鉴定为工伤一至四级的退休人员(包括退职人员),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补贴:一级伤残60元,二级伤残50元,三级伤残40元,四级伤残30元。调整后工伤人员补贴与养老金之和每月低于下列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齐,具体标准是一级2820元、二级2697元、三级2575元、四级2452元。
2014年底前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3元,最低发放标准1246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5元,最低发放标准934元。
新的待遇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与社平工资挂钩,护理费、丧葬费、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均按10%增幅实施同步调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照全国城市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7%的幅度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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