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颁布工伤保险最新政策规定:《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经2015年4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共41条,与同时废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2005年2月3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相比,新办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
扩大工伤保险适用主体范围。工伤保险不再局限于企业,江苏省范围内的所有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都要参加此项保险。新办法第2条明确,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适用本办法。
明确了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新办法第4条中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增加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情形。新办法第13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二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情形,包括“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新办法将一次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原来的“用人单位支付”修改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不再与职工人均寿命、平均工资、年龄等挂钩,修改为按伤残等级统一标准,并授权各市可在基准的20%上下范围内浮动;(3)新增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工伤员工本人提供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支付标准;(4)明确领取两项一次性补助金后,不再受理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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