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调整了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本文将为您介绍调整后广东省工伤保险的享受对象以及津贴发放标准。
一、调整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和办法
调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
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128元定额计发。
2.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调整前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1.对2015年6月30日前(含本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每人每月加发100元,全年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
2.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本次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3.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经以上办法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予以发放。
四、资金来源
调整伤残津贴所需资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支付。
五、其他事项
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级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提高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水平,是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关系到工伤职工的切实利益。各地市要高度重视,确保在2015年5月底前将调整的伤残津贴足额发放到位,并按照要求填写《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津贴调整情况表》(见附件),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送省厅工伤保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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