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明年1月实施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不再固定最高可上浮50%
工伤发生较多的企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最高上浮50%。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我市出台《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符合条件的企业缴纳工伤保险,将实行费率浮动机制,一年可浮动一次,最高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最多下调至80%。新政将于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将提高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
两类行业工伤缴费可浮动
据了解,不同行业根据工伤风险程度可划分为三类:一类为风险较小的行业,二类为中等风险行业,三类为风险较大的行业。三类行业分别实行不同的工伤保险缴费率。银行业、服务业、卫生、教育等属于低风险行业,建筑、娱乐、纺织、铁路运输等属于中等风险行业,石油加工、天然气开采、有色金属的矿采等属于高风险行业。
据了解,根据我市出台的新规,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按行业基准费率缴费,不实行费率浮动。用人单位属二、三类行业的,实行费率浮动,一年浮动一次。
工伤缴费最高上浮50%
据了解,我市工伤保险缴费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分别为一类0.7%,二类1.2%,三类1.9%。对于符合费率浮动条件的用人单位,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费率上浮的分为两档:第一档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第二档上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费率下调的定为一档:下调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
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浮动后工伤保险实际缴费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实施浮动费率后,全市参保单位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将由现在的三个行业基准费率细化为三类九档,分别为一类0.7%,二类0.96%、1.2%、1.44%、1.8%,三类1.52%、1.9%、2.28%、2.85%。
两个因素影响费率浮动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当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工伤人员的工伤待遇费用,占该单位按基础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也就是支付数额与缴费数额的比例。据介绍,新规中工伤保险缴费的费率情况,与用人单位工伤发生及工伤保险费使用挂钩。
对没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80%执行;支缴率大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对有新工伤发生的用人单位,支缴率小于等于12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支缴率大于120%、小于等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20%执行;支缴率大于300%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所属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的150%执行。
2.3万企业少缴2747万元
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办法实施后将充分发挥工伤保险费率的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从根本上保障职工生命安全,防范基金风险。工伤发生多、工伤保险费使用多的单位,将执行较高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增加生产成本。按2013年的数据测算,上浮一档费率的企业432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1.6%,浮动后多缴费500余万元;上浮二档费率的企业329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1.3%,浮动后多缴费400余万元。这些企业应加强工伤预防工作,重视安全生产,降低工伤发生率。
在减轻企业负担方面,工伤发生少、工伤保险费使用少的单位将执行较低的工伤保险缴费费率,这将大大提高这些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的积极性,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降低生产成本。按2013年的数据测算,2013年,下调一档费率的企业22502户,占全部参保单位的85.6%,浮动后减少缴费2747余万元。
三种情况费率不能下调
据介绍,新政的出台有利于强化企业的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在上一年度内出现三种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实行费率下调,包括:欠缴工伤保险费、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等。
另外,办法还规定了两种不计入浮动费率计算范围的情形,分别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这既充分考虑了用人单位的权益,也有利于调动企业自觉承担社会责任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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