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保险支付项目
⑴工伤医疗费(合理费用不限额);⑵一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⑶生活护理费;⑷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⑺丧葬补助金;⑻供养亲属抚恤金;⑼劳动能力鉴定费;⑽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费;⑾职业康复费;⑿辅助器具费;⒀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
二、工伤待遇报销程序
1.医疗登记:职工发生工伤就医治疗、转外、复查、二次治疗等须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登记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工伤待遇。
2.定点医院:县内有县医院、中医院、阳光门诊(手足外科医院);转外须报工伤保险处审批,未登记审批的,一律不予报销工伤待遇。
3.待遇报销:
(1)普通工伤: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等手续。
(2)狗咬伤工伤: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狂犬病暴露人群门诊接种记录、狂犬疫苗接种卡、诊断证明等手续。
(3)单位工亡:须提供工亡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属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供养老人收入证明、非同户的提供关系证明等手续。
(4)车祸工亡:须提供工亡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就医原始发票、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均须盖红章)、医疗费用清单、首次检查报告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家属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供养老人收入证明、非同户的提供关系证明等手续。
(5)伤残待遇:须提供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表、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鉴定报告书、鉴定费发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等手续。
(6)建筑行业:除提供以上材料外,另外须提供参保缴费发票复印件、建筑施工合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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