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的要求,江门市从今年1月1日起再次调整工伤保险伤残津贴,调整比例按照2014年全省月人均伤残津贴的10%左右确定;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适当倾斜特定人群。
一、调整对象:
一类人员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伤残津贴,在2015年1月1日后仍符合继续享受伤残津贴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
二类人员为:2015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伤残津贴之月起发放。
二、普遍调整:此次调整按照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和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
调整后,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调整增加额一般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每人每月发放128元的定额部分。
二是2014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 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5年1至6月首次领取伤残津贴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伤残津贴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三、倾斜调整:对2015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人员,除了享受普遍调整的待遇,每人每月还将加发100元,全年共1200元,单列一次性发放,不纳入伤残津贴年度调整基数。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军转干部,经调整后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平均水平的,按该市平均伤残津贴额计发。
四、保底发放:上述调整对象中所指的两类人员,经调整后其伤残津贴仍低于2010元/月的,按照2010元/月的标准发放。调整后的伤残津贴要求在2015年5月底前足额发放到位。
此外,2014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企业在职按规定享受伤残津贴的五至六级工伤伤残人员,从2015年1月1日起,其伤残津贴在2014年伤残津贴计发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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