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3米高的脚手架上摔下”,“被地上的钢梁绊倒”,“被电钻弹到眼睛”,“被电锯割到手”,“被从天而降的钢管砸伤”……历来建筑工地都是工伤事故的重灾区。据奉贤区人社局解读《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至2017年将实现建筑类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全覆。
亮点一: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筑项目使用的建筑业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推进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三步走
2015年:推进本市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其中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对于暂无法按照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着力推动按建设项目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并实现当年新建项目全部参保,年内未竣工的在建项目争取60%以上参保;
2016年:在前期工作基础上,继续推进新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并加大力度推动已开工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实现大部分已开工在建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
2017年:巩固2015年和2016年的工作成果,基本实现本市建筑施工企业按用人单位或按建设项目两种方式参加工伤保险全覆盖,建筑施工企业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亮点二: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参保证明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亮点三:完善工伤保险费计缴方式
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包给不具备用工资质的组织或工人,发生工伤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分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的,发包单位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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