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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解读

 字体时间:2015-05-13来源:开炫劳动法苑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导读】:2015年4月17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经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此次修订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后,江苏省对本省于2005年制定的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的一次重大调整。现就其修订内容中与老办法相比有较大变

2015年4月17日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经修订的《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此次修订是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修订以后,江苏省对本省于2005年制定的老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的一次重大调整。现就其修订内容中与老办法相比有较大变化之处作一解读,以飨读者。

一、明确了不予受理的情形

新办法第十三条首次明确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形为:

(一)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二)工伤认定申请超过规定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

(三)没有工伤认定管辖权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二、明确用人单位不提供证据时的工伤认定方法

老办法规定在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相关证据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此规定对于促使用人单位积极提供证据有着积极作用,但如仅依据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来认定工伤,因其不可避免地带有片面性,往往失之偏颇,有伤实体正义。此次新办法明确了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提供的证据外,还可采纳工会组织或其他部门提供的证据,以及社保行政部门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如此更有利于全面核实相关事实,以确保工伤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并且,此精神也是与2010年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基本保持一致的。

三、首次明确工伤康复问题

新办法首次明确工伤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专家或者工伤康复专家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应当由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提出康复治疗方案,报经办机构批准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

其实无锡等地已经以地方法规的形式单独规定了工伤康复的管理办法,此次是首次以省级地方法规的形式明确工伤康复的标准和程序,但详细的实施细则仍旧要参考各地级市的地方法规或者规章。

四、明确停工留薪需凭病假单确定

此前,各地级市的社保机构也曾以内部文件等形式规定停工留薪期需要凭病假单确定,但由于此类内部文件形成时间过早,又非明确的法规,故实践操作中如何确定停工留薪期的标准各不相同,甚至有些社保机构的经办人员认为只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出,工伤职工就一直处于停工留薪期,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很大的困惑。

此次新办法明确了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解除了用人单位在确定停工留薪期标准上的困惑,也可防止少数职工伤情稳定后仍旧以各种理由拒绝出勤的情况。

五、大幅简化工伤补助金计算方法,大幅降低其标准

众所周知,对于发生工伤后劳动能力鉴定有等级的职工,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即可向社保机构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此部分补助金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计算标准,全国并无二致。但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条例》则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来制定具体标准。

在新办法出台前,江苏省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规定的计算标准非常复杂。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需要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确定可以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年数,然后按照劳动能力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等级每年支付的相当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月数,两者相乘后得出该工伤职工应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则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 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此计算方法非常复杂,即使是专门处理劳动纠纷的仲裁员、法官、律师等都有可能计算错误,遑论不具备此专业知识的劳动者。

另外,根据上述老办法计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是全国最高的,一般情况下要达到上海市同等情形和标准下工伤职工所能获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2倍左右。这样就造成了一个很大的地区性的横向不公平。即在江苏省发生工伤与江苏省外发生工伤长期出现了“同等级不同价”的问题。另外,由于工伤死亡的赔付标准是由《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全国统一标准,再跟江苏省过高的老办法比较时,也可能会产生5级工伤职工获得的3个一次性补助金总额超过工伤死亡的职工家属所能获得的一次性补助金额,这也造成了不同情形下的纵向的不公平。

新办法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标准简化为定额制,即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20万元,六级16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8万元,九级5万元,十级3万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为:五级9.5万元,六级8.5万元,七级4.5万元,八级3.5万元,九级2.5万元,十级1.5万元。另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等情况,在基准标准基础上浮动不超过20%。

此次调整,感觉有些矫枉过正。因为此定额的标准虽然比目前上海市的标准更为简洁,不需要像上海市那样根据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来确定。但是考虑到国民经济的发展,每年的职工平均收入都在增加,按照定额方式确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方式不是很科学,可能过几年又要修订补偿标准才可适应经济的发展了。

六、完善退休前劳动合同解除时的偿付标准

老办法中,对于将近退休的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未明确与普通工伤职工提出解除时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有何不同。这样就造成一种悖论:退休前提出解除的工伤职工可以获得两个一次性的补助金,而正常退休的工伤职工则分文不能获得,这与劳动法鼓励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

鉴于此,此次新办法规定了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离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当然,如果因为用人单位有侵害劳动者权益,导致工伤职工行使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推定解雇权的,则不受此规定限制。

七、保留职业病加付,取消公司清算加付

新办法对罹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仍旧保留老办法加付40%的标准。但对于老办法中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时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加付20%、七至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加付10%的做法,则在新办法中被取消掉了。也即根据新办法,工伤职工无法再因为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而获得比正常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更多的补助金。

八、明确兼职的每家用人单位均应缴纳工伤保险

新办法明确了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应当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应当由其受伤时为之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目前各地社保画地为牢,申报缴纳的方式并不统一,像无锡等地的用人单位并不能单独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新办法各地将如何调整社保申报缴纳的系统和流程,仍需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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