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标准
一级3万元 二级2.8万元 三级2.6万元 四级2.4万元五级2万元 六级1.8万元 七级1.5万元 八级1.2万元九级1万元 十级0.8万元
停工留薪期护理费
一至四级1万元五至六级0.7万元七至十级0.4万元
五至十级一次性就业补偿金
五级3.6万元六级3.1万元七级2.6万元八级2.1万元九级1.6万元十级1.1万元
工亡职工在享受原有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还可以一次性享受10万元的商业性保险补偿。
昨日,记者从鞍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鞍山市从2014年3月27日起全面开展职工工伤保险业务,用人单位参加工伤补充保险后,工伤职工可以享受更多的待遇。
都谁可以参加?
已参保且不欠费的
所谓工伤补充保险是指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情况下,向商业保险公司自愿缴纳工伤补充保险费,对工伤职业进行补偿的商业性保险。凡鞍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都可以参加工伤补充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能单独参加工伤补充保险。
保险费由谁承担?
由用人单位承担
工伤补充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工伤补充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缴费。用人单位可选择按月、季度、半年、年4种方式缴费。
怎么办理参保?随工伤保险统一申报
工伤补充保险随工伤保险统一申报,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的同时,凭相关材料到人社局推荐的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办公窗口,办理工伤补充保险,新增人员的保险责任从缴费次月起生效。
缴费标准是多少?
按行业分为三类
工伤补充保险缴费标准以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为基础,具体缴费标准为:一类行业每人每月4元,二类行业每人每月6元,三类行业每人每月8元。
工伤怎么补偿?
原有待遇基础上一次性给付
工伤补充保险参保职工,在保险期内,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亡)或视同工伤(亡)的,或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基础上,再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伤补充保险补偿金。
工伤补充保险参保职工死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工亡补偿金10万元。其他工伤职工根据工伤等级,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为3万元到0.8万元不等,停工留薪期护理费为1万元到0.4万元不等,一次性就业补偿金为3.6万元到1.1万元不等。
伤残职工在保险期内,旧伤复发或重新鉴定伤残等级提高的,每提高一个等级,由商业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伤残就业补偿金上一级别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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