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那么,什么样的伤害属于工伤?怎样申请工伤及工伤待遇?工伤发生后可以得到什么样的待遇?如何投保工伤保险?本文将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几个方面,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下称“条例”)进行解读。
工伤认定规定详细
工伤,顾名思义就是与工作相关的伤害。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因人为操作不当或者环境安全隐患造成的伤害时有发生,那到底怎样的伤害才算是与工作相关的,如何来认定这些伤害是否属于工伤呢?
依条例规定,工伤包括以下12种: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8)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9)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0)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
(11)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
(1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但并不是符合以上12种情形的都是工伤,若是有以下情形的,则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认定申请有时限
依条例的规定,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说,发生工伤后,应当由公司为员工进行工伤认定申请,这个申请要在发生后的30天内完成。
现实生活中,有些用人单位会因各种各样的原因拒绝或延误了为员工申请工伤。这时,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依据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也就是说,若用人单位将工伤误判为非工伤,没有为员工申请工伤认定,则工伤认定申请前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这里,提醒各事业单位的工伤申请收件窗口,是否属于工伤是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认定的,申请窗口只是起到预审和代为申请的作用,收件的标准应当从宽。
工伤保险待遇由谁支付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依照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主行动五项条件确定。
工伤保险待遇与劳动能力鉴定直接相关,条例详细规定了每一种伤残等级应当享受的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生活护理费等。
为保障工伤职工及时享受相应的医疗和待遇,条例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审核,可由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偿还。
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保险费是“五险一金”中唯一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纳保险费的险种。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来源主要有:(1)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2)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3)滞纳金;(4)财政补贴;(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主要有:(1)工伤保险待遇;(2)职业康复费用;(3)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4)工伤预防费。
管理监督及法律责任
依照条例规定,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职工有权监督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及缴费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如实通告因工伤亡、参加工伤保险和缴费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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