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等级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非因工负伤以及患病后,劳动鉴定机构根据国家鉴定标准,运用有关政策和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它是给予受伤害职工保险待遇的基础和前提条件,也是工伤保险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1至4级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5至6级 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7至10级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
工伤评残等级分为1至10级,其中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一至四级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形,需要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五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需要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如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护理等级
护理等级分为3个等级,生活自理障碍是依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五项自理情形来区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五项均不能自理的情形;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五项中的三项不能自理的情形;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五项中的一项不能自理的情形。
伤残情况变化鉴定
鉴定完结后,可依据工伤评残等级和护理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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