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川市印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调整项目包括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据了解,此次调整在伤残津贴方面分为两种情况进行: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321元、305元、289元、273元。伤残津贴调整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451元的,增加到2451元。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57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225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1978元的,增加到1978元。同时,对于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费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718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1544元。
此外,在生活护理费方面,以铜川市2014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统一调整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对于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配偶、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33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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