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近日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这是我省为农民工提供服务的纲领性文件。《实施意见》有哪些政策亮点?随着《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将给农民工享受的公共服务带来哪些变化?4月15日,省农劳办主任黄晓东对《实施意见》进行了解读。
亮点一:就业纳入失业登记范畴
作为农民工输出大省,我省农民工占全国农民工总数10%左右。为统筹城乡就业,《实施意见》提出“将居住半年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纳入失业登记范畴”。“把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范畴,意味着农民工与市民一样,可以平等享受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职业培训等公共就业服务,并按规定享受就业援助政策。”黄晓东介绍,除了在享受公共就业服务上有政策性突破外,我省还将把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
亮点二:社保可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实施意见》强调要“完善和落实农民工社会保险政策”,其中最大的亮点是农民工可以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
针对部分建筑企业不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的现象,《实施意见》提出“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可以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
黄晓东介绍,下一步我省将以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矿山和服务业为重点,采取灵活多样的计缴方式,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督促用人单位及时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对受到职业伤害的农民工,及时受理并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亮点三:权益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
“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实施意见》在农民工休息、工资支付、职业健康等方面提出了许多明确的举措。”黄晓东介绍。
为了维护农民工劳动权益,改善农民工劳动条件,《实施意见》提出“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做好女性农民工和未成年农民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
为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强建筑施工项目管理,强化准入、许可、惩戒等监管措施,全面改革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落实农民工工资由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建筑企业直接发放办法”,“强化信用监督管理,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事业单位,按各行业规定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向社会曝光,并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用信息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企业征信系统。”
为了维护农民工职业健康,我省将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整治力度,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农民工职业病病人享受相应生活和医疗待遇。
亮点四:住房可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为了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根据《实施意见》,我省将把解决农民工住房问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继续实施“农民工住房保障行动”,全省每年竣工的公共租赁住房按一定比例定向供应给农民工。
建立健全农民工住房保障制度,对在城镇稳定就业并居住一定年限的农民工,按城镇户籍居民同等准入条件、同等审核流程、同等保障标准申请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逐步实现农民工住房保障常态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并按规定享受购房契税和印花税等优惠政策。允许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
我省还将有序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但《实施意见》强调,推进农民工落户城镇,必须依法尊重农民工本人意愿,不得以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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