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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法院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字体时间:2015-04-14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实施时间:2014年9月1日

主要内容:

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细化工伤认定标准

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的衔接处理

因特殊情形不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认定依据: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无有权机构或法院的文书——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可结合相关证据作出事实认定(除外情形:故意犯罪)

不认定工伤的情形:

1、故意犯罪

2、醉酒或者吸毒

3、自残或者自杀,本人主要责任

程序处理:工伤认定——劳动关系争议

1、劳动关系争议(提起仲裁或诉讼)

2、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3、劳动关系争议(未提起仲裁或诉讼)

4、工伤认定行政诉讼

特殊情况下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

1、多重劳动关系( 职工与两个与两个以上的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责任承担单位: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谁受益,谁负责)。

2、劳务派遣关系

职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3、单位指派

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转包关系

用工单位违法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5、挂靠关系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工伤的,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转包、挂靠)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工伤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工伤认定

1、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

(1)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2)用人单位组织或受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用人单位强制要求或鼓励参加的集体活动,这些活动一般视为是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属工作原因,认定为工伤;

(3)工作时间内,来往于多个与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受到伤害的;

(4)为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

2、因工外出期间

(1)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或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

(2)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的活动期间;

(3)职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期间。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F14X5)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事故伤害、暴力伤害···外出途中产生的伤害,因住宿、餐饮等场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产生的伤害···除外情形:职工从事与工作或受指派外出学习、开会无关的个人活动受到的伤害。

3、上下班途中

(1)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2)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3)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4)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职工上下班途中绕道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若是绕道,需要认定以下情况:

1、工伤认定范围内的情况:客观原因如:突发事件、交通堵塞、天气恶劣;

2、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因个人私事:接送孩子上学、去菜市场买菜属于下班正常路线的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4、下班后去朋友聚会则不在工伤认定范围内。

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

职工或其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期限:

1年(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该法定时限可依法延长,但应有正当理由。

本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就是正当理由的具体情形:

“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限可延长(扣除)的事由:

(1)不可抗力;(2)人身自由受到限制;(3)属于用人单位原因;(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登记制度的不完善;(5)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

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

“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种处理方式:

1、社保行政部门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不予支持。

2、社保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的,起诉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予以支持。

3、社保行政部门以职工或其近亲属已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导致工伤认定错误

1、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在诉讼中依法予以更正。

2、更正后,申请人不申请撤诉的:

(1)作出原工伤认定时有过错的——判决确认违法。

(2)无过错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解读《最高法院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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