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新标准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记者从市社保服务中心获悉,新修订的《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已于1月1日正式实施。新标准实施后,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不再包括医疗依赖确认申请,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病情况进行处理。
据介绍,针对《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原条款过于细碎、表述欠准确、相互矛盾,给鉴定和操作带来不便的问题,人社部已对原标准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和完善。
“此次修订的标准,绝大部分条款较老标准等级均有所下调。但总体框架不变,确保新旧标准的平稳衔接。”市社保服务中心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新修订的标准共计修订110条,对定义模糊、极易产生歧义条款进行适度修改,例如,骨折内固定术后条款中,将原九级23条“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完善为“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或外固定支架术后”等;此次标准修改取消了年龄、性别和生育在致残评级中的影响,避免人为加入此因素对被鉴定人造成歧视性不公平,例如,删除脾切除年龄限定条款,不再区分被鉴定人是否达到35岁,将条款完善为“脾切除”,定为七级等。
新标准于2015年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新标准实施后,劳动能力鉴定受理范围包括伤残等级鉴定、护理依赖鉴定、旧伤复发确认、康复资格确认、配置辅助器具确认、延长停工留薪期确认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确认等,共计7个项目。不再受理医疗依赖确认申请,对于长期或终身需要药物和设备进行治疗的工伤职工,医疗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伤病情况进行处理。“这样一来,工伤职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更加人性化、科学化、规范化和合理化,推动工伤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这名工作人员表示。
另外,记者还了解到,为了让职业病患者与其他工伤职工享受同等的权益,新标准删除了职业病鉴定时效规定,还取消1至2年鉴定一次的硬性规定。职业病和其他工伤都一样,只要病情发生变化都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规的规定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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