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国家新标准
从今年起,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国家新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从市人社部门获悉,9日至13日将组织开展新标准实施后的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
此次修订实施的新标准是对我国2006年版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的调整。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了删除,对一些定义模糊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例如:老标准规定“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定为九级伤残。一些手指普通骨折后,不打克氏针进行内固定的定为十级,打了克氏针定为九级,而“除拇指外,余3-4指末级缺失”定为十级,不合理,争议大,单位、工伤职工难以理解和接受,出现了不必要的克氏针固定等过度治疗的发生。修改后的新标准将手指、足指等骨折内固定术后的等级由九级降为十级,只有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术后才为九级,而将3-4指末级缺失的等级由十级升为九级,增强了新标准的公平性和合理性,更好地解决了不断涌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依据新标准,2015年1月1日后提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核鉴定、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申请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2014年12月31日新标准实施前已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新标准实施后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且复查鉴定级别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自作出复查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作出相应调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作调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计发标准,按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最后一次的鉴定结论确定。
从今年开始,市劳动能力鉴定检查从每年四次八场增加到每年六次三十场。每个双月的1号至15号都可以到市运河路79号劳动大厦620室办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登记手续。同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咨询服务,并为重残职工及行动不便人员提供上门鉴定服务,帮助职工及时获得伤残补偿和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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