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为进一步推动工伤预防工作,增强用人单位安全生产意识,有效降低工伤发生率,我市从1月份起正式实施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新办法。目前,市本级已在社保业务系统及地税征收系统内调整到位,2月份相关单位在地税申报缴纳2015年1月份的工伤保险费时,就将按浮动后的新费率缴纳。
《关于调整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最低可下浮至基准费率的40%,最高可上浮至基准费率的180%。同时,浮动费率在原办法与基金收支比浮动挂钩的基础上,进一步与用人单位的工伤发生率、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等级和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三项浮动参数挂钩。
新办法规定,二、三类行业用人单位,在按照基金收支比确定浮动档次的基础上,当年度工伤发生率在2%—4%的,次年度追加上浮一档费率;工伤发生率在4%—6%的,追加上浮二档费率;工伤发生率高于6%的,上浮至本类企业最高档。
按新办法,市本级本次涉及浮动调整单位共计96家,其中上浮一档16家,上浮二档16家,上浮三档50家,下浮一档14家。新办法的实施,将更好地发挥工伤保险费率杠杆作用,提高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降低工伤发生率,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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