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条件、赔偿项目、详细标准和依据
构成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
(1)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职工的人身伤亡必须发生在其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生(在实践中,判断工伤事故是否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发生的,需要判断工伤事故构成的三要素,即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3)事故必须是职工受到损害的原因;事故不是由于职工自身故意所引起的。
一、特殊的工伤认定 |
事故情况 |
认定 |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职业病 |
认定为工伤 |
退休人员返聘到用人单位发生工伤 |
享受工伤待遇 |
工作过程中受到惊吓得精神病 |
通常不认定为工伤 |
实习生发生意外 |
认定为工伤 |
陪客户吃喝期间受伤 |
原则上不认定为工伤,但要考虑企业的规章制度 |
因工作原因发生厮打 |
视情况,因履行职责的属于工伤 |
上班途中违反交通法规受伤 |
劳动者主观过失仍属工伤,故意不属于工伤 |
串岗后发生工伤 |
认定为工伤 |
二、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
项目 |
待遇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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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 |
月份比例 |
支付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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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间 |
停工留薪 |
12个月 |
用人单位 |
最长24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期满仍需治疗,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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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用 |
100% |
基金 |
单位和职工个人垫付,工伤认定后按范围报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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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补助 |
本单位因工出差住院伙食补助标准 |
70%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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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院费用 |
按本单位因公出差标准 |
用人单位 |
交通、食宿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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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终结 |
辅助器具 |
按国家规定标准(鉴定委员会确认) |
基金 |
假肢、假眼、假牙、矫正器、轮椅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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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费 |
完全护理 |
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50% |
基金 |
按月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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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部分护理 |
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0% |
基金 |
按月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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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护理 |
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 |
基金 |
按月计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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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至四级 |
一次伤残补助金 |
一级 |
本人工资 |
24个月 |
基金 |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按300%计算;低于统筹地区平均工资60%,按60%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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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本人工资 |
22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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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本人工资 |
20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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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本人工资 |
18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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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伤残津贴 |
一级 |
本人工资 |
90% |
基金 |
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伤残一级至四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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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本人工资 |
85%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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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本人工资 |
80%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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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本人工资 |
75%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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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 |
一级 |
用人单位 |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受伤达到一至四级伤残的,其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可实行一次性支付或长期支付两种办法。一次性支付需由本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具体标准由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但不得低于条例规定的待遇,通常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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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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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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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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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级至六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五级 |
本人工资 |
16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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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本人工资 |
14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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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伤残津贴 |
五级 |
本人工资 |
70% |
用人单位 |
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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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本人工资 |
60%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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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五级 |
用人单位 |
职工本人提出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为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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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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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五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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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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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至十级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七级 |
本人工资 |
12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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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本人工资 |
10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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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本人工资 |
8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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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本人工资 |
6个月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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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七级 |
用人单位 |
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具体标准由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通常为本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若干个月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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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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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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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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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七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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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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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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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级 |
用人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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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死亡 |
丧葬费 |
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6个月 |
基金 |
停工留薪期内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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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本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48-60个月 |
基金 |
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报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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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配偶 |
职工生前工资 |
每月40% |
基金 |
1、停工留薪期内死亡或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留薪期满后死亡享受 2、抚恤金总额不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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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亲属 |
职工生前工资 |
每月30% |
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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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寡老人、孤儿 |
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发 |
每月10% |
基金 |
三、工伤赔偿项目 |
工伤情况 |
赔偿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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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受伤未死亡 |
医疗费;住宿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福利及陪护费;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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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死亡 |
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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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工伤事故结果 |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 |
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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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非法用工遭受工伤 |
职工或童工治疗期间发生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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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发生工伤 |
已经发生过工伤的职工,如果再次发生工伤的,应按照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前次认定为工伤,已经领取伤残津贴的,如果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高于前次伤残等级,可以按照新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再次发生工伤的伤残等级与前次等级相同的,可以合并晋升一个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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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 |
工伤复发治疗所需费用 |
工伤保险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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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伙食补助费 |
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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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交通食宿费 |
用人单位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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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复性治疗费用 |
工伤保险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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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 |
工伤保险金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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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待遇 |
用人单位支付 |
四、工伤赔偿金项目计算表 |
项目 |
范围 |
计算公式 |
所需单据 |
支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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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费 |
挂靠费;检查费、治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后续治疗费用。 |
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费金额+其他 |
抢救费用单据、医院住院费收据、住院费用明细单、医疗费收据、医疗处方单、医疗治疗诊断证明书、法医鉴定书、治疗医院的继续治疗意见或法医鉴定意见;自购药费单据和发票,应当附治疗医院的处方单 |
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低,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补助标准的70%发给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
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70%*人数*天数 |
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报销标准;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明等;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同意书 |
由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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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食宿费 |
限于当地医疗机构的治疗技术和水平不够,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情况;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实际发生的住院费和伙食费合理部分;伤者转院治疗往返途中伤者及陪护人员的住宿费 |
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交通费标准*往返次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住宿费标准*天数+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伙食费标准*天数 |
说明用途并出具交通费的正式票据;住宿费和伙食费须证明到外地治疗“确有必要”;对应时间内的就诊票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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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助器具费 |
辅助器具的赔偿应当是伤情需要;配置标准是“普通”;更换周期应按照配置机构的建议确定;辅助器具费用的继续赔偿 |
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
残疾辅助器具购置发票;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省民政部门制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证明;义肢配置机构对义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伤残评定书 |
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 |
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发放工伤津贴,医疗期结束时,工伤津贴也同时不予发放,而改为伤残待遇 |
工伤职工受伤前的工资福利待遇 |
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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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护理费 |
评残前 |
单位负责,参照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天数、护理期限综合决定 |
护理人收入*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
医院同意护理人员及护理人数和护理时间的证明;护理人员的收入证明或者当地护工从事同级别的劳务报酬标准;护理人员另行聘请的,提供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 |
所在单位支付 |
评残后 |
护理级别的确定起决定性作用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完全不能自理)/40%(大部分不能自理)/30(部分不能自理) |
评残等级证明,医院出具的不能自理的程度证明 |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
|
各级伤残待遇 |
伤残津贴、伤残补助金、办理退休手续、缴纳医疗保险 |
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员/月)*月数;伤残津贴赔偿金=本人工资*百分数 |
伤残鉴定结论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五级、六级伤残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五到十级伤残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丧葬补助金 |
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的费用、骨灰盒存放费用、顾青丧葬人员所花劳务费 |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
死亡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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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养亲属抚恤金 |
属于死亡职工生前应当供养的对象(主要生活来源) |
对配偶、属于孤寡老人或孤儿的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工资*40%;对其他亲属:工亡职工本人月工资*30% 属于孤寡老人的配偶:工亡职工本人工资*50% |
当事人死亡证明、户口薄、被抚养人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证明被抚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在校生学校给出的学籍证明;街道或乡镇级配出所出具的抚养关系证明 |
从工伤保险金中支付 |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职工因工死亡时,从工伤基金中按照一定标准对工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支付的一次性赔偿。享受范围一般为工亡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 |
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60个月) |
死亡证明书 |
一次性从工伤保险金中支付 |
五、北京、江苏、上海、福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
省份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备注 |
北京 |
合并计算,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式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含5年)的,应当支付全额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扣除全额的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不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
江苏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统计部门最近一次公布的当地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计算,五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六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七级的,每满一年发给1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八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九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十级的,每满一年发给0.2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的基础上增发4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伤残等级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分别发给1-3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上海 |
两项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上述待遇。 |
福建 |
两项补助金合并计算。其标准按照所在地统筹地区最后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年龄之差和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五级,每满一年发给1.4个月;六级,每满一年发给1.2个月;七级,每满一年发给0.8个月;八级,每满一年发给0.4个月;十级,每满一年发给0.3个月。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两项补助金低于30个月的,按照30个月支付;七级至八级工伤职工的补助金低于20个月的,按20个月支付,九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的补助金低于10个月的,按10个月支付。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 |
六、北京、上海、江苏、福建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长期待遇支付标准依据 |
省份 |
标准 |
地方规定 |
北京 |
1、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20万元;二级的为18万元;三级的为15万元;四季为13万元 2、满30周岁不满5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 9万元;二级为8万元;三级为7万元;四级为6万元。因工死亡的,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次性支付的标准为:配偶为8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5万元,其中子女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计算,具体标准看规定 |
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
上海 |
<<关于贯彻<上海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和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事外来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和因工致残七级至十级待遇标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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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
《江苏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及各市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或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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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公伤残农民工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一次性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
“工伤认定条件赔偿项目详细标准和依据”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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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众所周知,我国养老保险的最低缴费年限是15年,但大部分人的工作年限却不止15年,也就是说,实际上的缴费年限远远超出15年;因此,即便增加缴费年限,对个人的影响也相对较...[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