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枣庄滕州试点住房公积金新政 农民工纳入覆盖
日前,山东省多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意见》,《意见》规定,2017年将劳动关系稳定的农民工基本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表示,枣庄市已经将农民工纳入到了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
《意见》要求用人单位为工作稳定的农民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基数可按职工工作所在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缴存比例不低于5%;农民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可凭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规定的有效证明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农民工租住自住住房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期个人实际支付的房租额。
目前,枣庄市已起草制定了《枣庄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并规定,城镇单位聘用进城务工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缴存住房公积金。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员和自由职业人员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首先在经济发展快、工作基础好、农民工数量多的滕州市进行试点。
公积金可用来买房、租房、建房,家庭遇到困难或离职可提走,农民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6个月)以上,购买工作所在地自住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农民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工作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另外,农民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非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本地户籍农民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可凭有效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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