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军分区政治部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温公积金〔2014〕116号
关于军队退役人员接续缴存和现役军人建立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
驻温部队各单位,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
为切实支持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解决住房问题,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六部门《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军队退役人员接续缴存和现役军人建立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进军队退役人员住房公积金军地缴存接续
(一)我市军队退役人员已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中心)各管理机构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全部转移到在市中心各管理机构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其转移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按其在地方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标准与地方合并计算连续缴存月数及缴存余额。
(二)军队退役人员未办理部队领取的,符合部队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领取条件的,可凭市中心各管理机构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开户手续,直接将其部队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转至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部队领取手续的,在退役到安置单位报到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申请时凭部队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结算凭证到市中心各管理机构进行全额补缴。
(三)允许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规定时间内向军转安置主管部门报到一年内,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在地方个人建缴住房公积金,并将部队一次性发给的服役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缴入地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二、鼓励现役军人在地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配合支持国家和军队有关现行军队住房保障制度改革,支持部队现役军人及配偶在地方购置住房解决居住问题,鼓励驻温部队现役军人在地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具体办法如下:
(一)设置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
1.账户设置。为了便于管理,部队单位应确定一个专门部门,负责现役军人在地方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相关工作,并指定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账户;市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设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专户 (以下简称专户),部队单位专门部门为自愿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现役军人在该专户下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变更、转移等相关业务,并配合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业务。
2.提交资料。部队确定专门管理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部队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和需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军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申请表》、《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清册》。
3.办理流程。部队确定缴存人数和缴存标准后,经办人于每月15日前带有关资料到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机构业务窗口填写表格、设立住房公积金账号、双方盖章,签订小额支付协议;带已签订的小额支付协议书到开户银行办理委托付款授权书。
(二)个人缴存开户
1.现役军人按照自愿的原则向驻温部队住房公积金专门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个人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经部队审查后,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
2.部队住房公积金专门管理部门经办人持军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有关业务凭证办理现役军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三)缴交方式
1.缴存时间。现役军人应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在每月15日前足额存到部队住房公积金汇缴银行账户内待托收;或者按每年7月份一次性预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2.缴存标准。现役军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标准与地方相衔接,缴存标准参照各地当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调整文件执行,可登陆温州住房公积金网(http://www.wzgjj.com)查询。月缴存额原则上每年度调整一次,一般在每年的7月份。因此,每年7月份以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按上一年度缴存基数计算,7月份(含)以后的,按新的年度标准计算。
3.缴存年限。按照《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规定,现役军人的缴存年限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4.缴交限制。因账户余额不足导致不能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欠缴时间超过3个月及以上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对该专户进行注销。
三、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使用地方住房公积金政策
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在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后享受地方住房公积金政策。符合《温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温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1.提取住房公积金。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购买、建造、租赁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现役军人因调动、退伍等原因离开温州时,可以凭调令、退伍手续等相关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缴存余额。
2.购建房低息贷款。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2个月的(含部队转移计算的月数),在温州市区、各县(市)购建自住住房时,如符合条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工作要求
驻温部队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明确办事机构和专人,推进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建立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办理缴存登记及相应业务。温州市住房公积金各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和服务,确定专人负责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建立地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项工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维护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合法权益,支持推进军队退役人员和现役军人住房分配货币化、商品化和社会化。
温州军分区政治部 温州市民政局
温州市人力资源 温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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