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22日起,缴存职工家庭无自住住房或有一套自住住房,已还清公积金贷款,因购买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照差额计算;对省内异地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符合条件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同时,新政还明确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政策解读
系列新政激发市民购房热情
上周五,记者来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大厅里已经座无虚席,前来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的缴存职工络绎不绝。“自9月出台相关公积金政策后,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明显增多。”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主任曹静平表示。
据了解,今年9月9日,我市出台了《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了个人和夫妻最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分别提至15万元及30万元;对购买首套房并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对购买精装修新建商品住房(包括90平方米以下)的职工,首套首次的最高贷款比例调整为70%等。“该政策实施以来,市本级有近400户家庭享受到政策利好。”曹静平说。
10月1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在该政策的基础上,取消了市民购房公积金贷款的公证、保险等收费项目,统一采用个人住房贷款保险自愿原则进行办理,减轻了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负担。
改善型住房家庭实行差额贷款
“本次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放宽了对改善型住房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要求。”曹静平告诉记者。
根据新政,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因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未婚或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首付比例30%,贷款利率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无自住住房或有一套自住住房,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购买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照差额计算,即可贷额度为贷款最高额度减去已贷额度,贷款次数不受限制。首付比例30%,贷款利率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如市民蔡先生夫妻曾申请公积金贷款15万元购买过一套住房,现住房已经卖掉,而蔡先生夫妻最高可申请公积金贷款50万元,现想买一套作为改善型住房,此时蔡先生夫妻可申请公积金贷款35万元。
同时新政规定,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异地就业本市户籍职工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另外,在省内异地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或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视同本地缴存职工,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异地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最重要一点就是公积金必须是正常连续缴存。”曹静平说。比如李先生是本市户籍在金华上班,并在金华缴存住房公积金,李先生需要提供近6个月在金华缴存公积金的情况,如果其中一个月没有缴存,将不能办理。
对曾经在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正常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常连续缴存的证明合并计算,同时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如张先生7月、8月、9月的公积金是在宁波缴存,10月、11月、12月公积金是在嘉兴缴存,只要出具证明,也可申请公积金贷款。”曹静平解释道。
需要注意的是,本次政策自2014年12月22日起施行,对12月22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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