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职业可缴公积金,单位不缴或影响信用
广州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大检查已启动逾半月,17日,市法制办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据了解,2014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大检查从2014年12月至2015年1月,重点是单位是否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是否为所有职工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是否按时足额缴存。
《通告》还明确,自由职业者也可缴公积金。
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限期60天设立
通告规定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个人也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职工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少缴或者逾期缴存。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
单位应当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应当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封存、注销等相关手续。
未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已经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单位,未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性足额补缴。
缴存比例最高不超过20%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12取值)的5倍,最低不得低于本市正在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月缴存基数的5%,最高均不得超过20%。
通告还有一个特殊规定,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同意后,职工个人的部分可以免予缴存,其所在单位仍应当按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违法信息网上公布并纳入诚信档案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定期巡查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单位不缴、少缴或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以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举报;公积金中心应当自接受投诉举报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回复投诉举报人处理意见。
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劳动合同范本应当具备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条款,未使用劳动合同范本的,单位新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涉及劳动报酬的集体合同,应当具备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条款。
工会可对用人单位为职工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月梳理并汇总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单位的信息,逾期仍不缴存的,公积金中心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公积金中心应当每月在门户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上公布不缴、少缴或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的违法信息,并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将这些违法信息纳入单位的诚信档案记录。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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