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发布于 2014-12-19文号:嘉公积金〔2014〕54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情况,现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首套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仍按《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措施的通知》(嘉公积金〔2014〕38号)文件执行。
二、缴存职工家庭有一套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因购买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未婚或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首付比例30%,贷款利率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缴存职工家庭无自住住房或有一套自住住房,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因购买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按照差额计算,即可贷额度为贷款最高额度减去已贷额度,贷款次数不受限制。首付比例30%,贷款利率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
三、对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不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在省内异地就业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或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常连续缴存满6个月的缴存证明和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向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视同本地缴存职工,执行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
对曾经在省内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本市正常连续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正常连续缴存的证明合并计算,同时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证明。
五、本次政策调整自2014年12月22日起施行。2014年12月22日前已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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