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哪些情况可申请提取公积金
越秀区居民赵先生:我现年47岁,我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有12000多元,从来没有使用,但自从2006年离开原单位后就再没有缴存过了,请问我要有什么条件才能提取这些余额?
广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赵先生已经年满45岁且已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所以现在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使用。详情可查阅中心网站“广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服务指南”的内容,链接如下:http://www.gzgjj.gov.cn。
附: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3.租房自住的;
4.离休、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出境定居的;
7.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下岗、失业人员,男性45岁(含45岁)、女性40岁(含40岁)以上,且连续下岗、失业12个月以上的;
10.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缴存余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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