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情况的说明
大家上午好!
近期有关部门对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从 11月5日开始执行。现我部门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给各位员工。
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调整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之前,我市规定借款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新政策规定借款人连续缴存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二、开展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早在2008年,我市按照住建部等有关部门的指导意见,就已开办了省内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规定只要在省内其他地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济南购买自住住房的,就可凭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此次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委文件要求,将异地贷款政策由全省推至全国范围,济南市户籍人口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凭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证明,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
三、继续执行差别化信贷政策。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
对申请贷款职工的缴存时间作了调整,但对首套房的认定及二套房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未作调整。我市仍执行国办发【2011】1号和住建部等4部委【2010】179号文有关规定。即:借款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建筑面积在90(含)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为首套房贷款利率的1.1倍。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四、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暂不调整。目前公积金中心本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率已超过85%,为保证公积金资金流动性安全,保持业务平衡发展,我市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仍为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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