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拟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贷款条件中,缴存最低时间从“九个月”缩至“六个月”
●取消借款人承担的保险(担保)费用
●延长贷款期限五年
●贷款额度调整为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
昨日,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我市拟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进行调整,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调整拟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一、将原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九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九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调整为“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六个月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其他贷款条件不变。
二、取消借款人承担的保险(担保)费用,相关费用由中心承担。
三、延长贷款期限五年,即贷款期限与主借款人年龄之和,男职工由不超过60周岁调整为65周岁,女职工由不超过55周岁调整为60周岁。其他贷款年限的限制条件不变。
四、取消实际可享受的贷款额度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是否用于转账偿还贷款挂钩的规定,调整为实际可享受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5倍(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含贷款申请前六个月内非汇缴金额)。其他贷款额度的限制条件不变。
公众可在2014年11月30日之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反馈意见。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处,地址: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51号(邮政编码:116001),请在信封上注明“落实三部委文件调整个贷政策”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horeliang@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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