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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

 字体时间:2014-11-03来源: 中国社保网编辑:社保网-夏宇

烟台出台住房公积金新政 二手房贷款额度提至30万

市民今后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时,将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和便利。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11月1日起,未婚子女买房可提取父母公积金、职工连续缴存半年即可申请“公积金贷款”、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提至30万等多项住房公积金惠民新政开始实施,烟台数万职工将从中受益。

>>>扩大提取范围 贷款发放即可申请

为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的优惠政策,烟台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放宽提取条件。一是将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和提取人范围,由原规定的职工本人及配偶,调整为职工本人、配偶及未婚子女;二是在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中,取消首次提取在正常还贷12月后办理的限制,调整为首次提取在贷款发放后即可办理。以上两项新举措的推出,每年可使25900名职工从中受益。

目前,烟台确定了符合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来说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离休、退休的;出境定居的;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异地求学的;失业2年以上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简化办事流程 取消多项证明材料

此次调整,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以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流程简化共三项:一是对在本市购买商品房的缴存职工,由原规定在取得全款购房发票后办理提取,调整为可以在取得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后办理。二是对购买二手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取消提供《契税完税证明》材料;三是对全部还清住房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取消提供银行出具的还款结清证明和最后一次还款金额对账单这两种材料。

>>>放宽贷款条件 连续缴存半年即可申请

住建部等三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积极研究贯彻落实措施,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建议,响应市民百姓的诉求,推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新举措。

一是将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原规定的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1年、累计间断不超过3个月,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二是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和前缴存地累计缴交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三是对拥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烟台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烟台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调整额度和期限 二手房贷款最高30万

为进一步满足刚性购房群体资金需求,对贷款政策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贷款额度的计算标准有了新调整,包括对个人还贷能力系数和家庭收入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此项举措可使户均贷款额度提高2万余元,年增加贷款额3.3亿元。同时,调整了二手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二手房公积金贷款执行与新建商品房贷款相同的标准,即最高贷款额度和期限提高到30万、30年,而以前分别为20万、20年,此举将有效缓解刚性购房群体购买二手房的资金压力,每年能为购买二手房职工增加贷款融资1.1亿元。

烟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

住建部等三部门日前下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后,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响应市民诉求,推出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的新举措。

根据以前的政策,必须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以上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让不少新就业职工无法正常使用公积金贷款,如果缴存时间减半,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门槛将大大降低,更多新职工能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优惠政策。

据了解,新政将借款申请人缴存条件由原规定的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1年、累计间断不超过3个月,调整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月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另外,对曾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和前缴存地累计缴交中断未超过3个月的,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新政规定,对拥有烟台市户籍但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可向我市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温馨提示:没有方正有合同也能提公积金 提取时间为发票载明一年内

公积金提取资料包括,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没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全额销售不动产发票;在本市购房的,可提供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登记备案回执(或房屋预告登记证明)、全款《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办理。

需要提醒的是,提取时间为房证、全额发票或《烟台市房地产企业预收款收据》载明日期1年之内。

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目前,烟台确定了符合13类情况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来说包括: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

4、无房户租赁自住住房,且房租超出家庭收入15﹪的;

5、离休、退休的;

6、出境定居的;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8、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9、本人、配偶或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10、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1、户籍迁出本市或非本市户籍,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12、异地求学的;

13、失业2年以上的。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烟台住房公积金新政实施细则”由中国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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