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济住中字〔2014〕37号
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各缴存单位:
为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济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保证职工公平、合理、规范地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针对近期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中的一些问题,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做出以下规定,请严格执行。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必须是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职工,应由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共同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个人缴存的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并代缴。单位委托具有一般人事代理资质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致。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
(一)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在审批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凡发现借款人及参贷人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是委托不具有一般人事代理资质的单位缴存的或与代理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不一致的,或者仅有职工个人委托有关单位代理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一律不予审批贷款。
(二)借款人及参贷人由所在单位委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缴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反映其参保情况的“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该记录单中“参保单位名称”应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名称一致;同时提供工资发放证明材料,如果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超过月收入1万元的还应提供纳税证明。
(三)各受委托银行在受理、初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必须按照《济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范》及本通知规定,认真审核、严格把关、规范操作,对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有关政策规定的不予初审、上报。公积金中心发现受委托银行初审把关不严、协助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的,将按《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考核办法》严格考核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凡发现借款人及参贷人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将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金额,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并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济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4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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