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简化操作规程,提高住房公积金服务效率,确保公积金安全运行,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全体会议审定,现就加强和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贷款额度的计算:
(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计算单笔可贷额度须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由资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确认:
1、最高限额: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申请额度为35万元,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25万元。夫妻双方有一方在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外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另一方是现役军人的,可按最高额度35万元申请贷款。
2、首付比例:购房首付款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比例,即首套房首付30%,二套房首付50%。
3、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单笔可贷额度=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20(倍)。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以中心的认定为准,非正常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标准,且不超过我市贷款最高额度。单笔可贷额度不足15万元的按15万元确定可贷额度。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贷款最高限额、首付比例、单笔可贷额度进行调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市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贷款最高限额、首付比例、单笔可贷额度,报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后,向社会及时公布实施。
二、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范围:
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地址应当在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且是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自住住房。
三、关于职工住房套数的认定:
职工住房套数应以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为成年)在购房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中实际名下拥有的住房套数的合计数计算。
在异地购房的,职工住房套数以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年满18周岁为成年)在拟购房所在地及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房屋登记信息中实际名下拥有的住房套数的合计数计算。
四、坚持提取、贷款选其一原则
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房款的,不能再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严格公积金贷款间隔时间
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须间隔12个月以上才能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关于变更借款人的有关规定
(一)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以及借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且涉及住房产权转移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借款人。
(二)变更借款人的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为原共同借款人,对住房享有继承权或受让权;
2、申请人及配偶应符合《资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
(三)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剩余贷款额。
(四)变更借款人的办理方式:申请人结清原贷款本息,申请人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中心审核后,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手续。
(五)因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变更借款人的,在变更手续办理期间由房屋继承人或受让人继续承担还款义务;因借款人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的原借款人在变更手续办理期间继续承担还款义务。
(六)需提供的资料
1、原借款人资料:
①原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法院判决书;证明申请人享有继承房产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②原借款人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或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证明申请人享有房产受让权的公证书或法院判决或调解书或加盖民政部门印章的离婚协议书;
③原借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购房合同。
2、申请人资料
①申请人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 、户口簿;
②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
③原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结清票据和结清证明;
④经变更后的署有申请人姓名的房屋产权证、土地证。
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须提供本地抵押物,不受理在在本市辖区以外的抵押物。
八、本通知从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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