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凡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红河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如下:
(一)具有红河州行政区域内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全部价款的30%的自筹资金为首期付款;
(五)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住房的,须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大修自有住房的,须具有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六)提供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质押担保;
(七)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银行贷款;
(八)符合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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