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提至17424元
从7月起,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开始了新的缴存年度。近日,记者从市地税局获悉,随着广州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数据的公布,广州市住房公积金免税缴存基数上限也相应调整为17424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两部分构成:单位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部分为缴存基数乘以个人缴存比例。市地税局介绍,广州市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为5%—20%,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视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但如果缴存基数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3倍、单位及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超过12%的,应按照规定交税。
照此计算,在2014年度本市单位和个人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在17424元(广州市2013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808元,即5808元×3)以下,且缴存比例不超过12%的,住房公积金可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但“缴存基数”或“缴存比例”任一超标,超出部分就需计征个人所得税。
举个例子,赵某2014年缴存公积金基数为18000元,单位和个人的缴存比例均为15%,也就是说,单位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个人的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皆超过免税标准。那么,就会有(18000×15%-17424×12%)+ (18000×15%- 17424×12%)=1218.24元需并入工资总额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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