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日,记者获悉,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4年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不能将查封、冻结或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非住房消费类债务。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有关案件时,若查封、冻结或划扣住房公积金用于抵偿当事人非住房消费类债务,改变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性质,是违背规定的。因此,住房公积金不能成为非住房消费类案件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标的物。任何地方、任何单位在这一点上出了问题,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在年度考核中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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