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近日出台规定,明确劳务派遣人员应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同时研究将进城务工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办法,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进城务工人员及其单位可暂按较低的缴存比例,先行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
为规范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山东省明确,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不应低于职工工作地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各5%,不得高于各12%。对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少缴或欠缴公积金等行为,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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