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我市有关政策,现将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范围
吉林市行政区域所辖的所有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包括以上单位聘用职工、合同制员工以及劳务派遣(劳务外包)聘用职工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须在本次基数调整过程中,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并核定缴存基数,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及其计算口径
(一)自2014年1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2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3年月平均工资。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工资口径(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市区为10,991元,县(市)为9,984元;2014年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市区为2,198元,县(市)为1,997元。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四)2014年统计部门公布我市2013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后,对未达到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的,重新进行基数调整,并从2014年1月1日起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五)2014年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8%,不得高于12%。中、省直及外埠驻吉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和缴存比例标准一律按以上规定执行。
三、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调整具体要求
(一)各缴存单位须如实填报《( )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个人核对单》、《( )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单位登记表》(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网www.jlgjj.gov.cn下载),并携带2013年12月《企、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用征缴单》(限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单位)原件和复印件、工资总额相关报表等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查和调整业务。
(二)各单位应在2014年3月30日前完成2014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未办理完结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暂缓办理其他公积金业务。
(三)欠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须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后办理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业务。
(四)各单位应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核查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在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期间对各缴存单位的缴存基数情况进行核查。并重点对规模以上企业单位缴存基数核定情况进行入户核查。
(二)各缴存单位持缴存基数调整须填报的相关表格和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县市管理部业务大厅指定窗口,接受住房公积金年度基数调整核查。
(三)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员须配合完成确定应缴存人数、实际缴存人数、工资基数等核查工作后,方可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县市管理部业务大厅各窗口办理年度调基、调比业务。
(四)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职工工资收入的确定依据以该职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准。
(五)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按时、足额为所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不为聘用人员(含劳务派遣、代理、外包人员)建立公积金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或不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吉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布。
(六)我市原有住房公积金缴存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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