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为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而今,担保已成为当前住房公积金信贷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如何通过担保方式的选择及创新来最大程度上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担保抵押。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有以下四种,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需要选择:
(一) 保证担保
由保证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二) 抵押担保
借款人可以用本人或第三人拥有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抵押物属共有财产时(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形成的共有财产),应提供全部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借款人以第三人房产作抵押物的,应出具权利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或承诺书)。
权属不明或有争议、危房、已经或将要纳入拆迁范围以及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产不能作为抵押。 抵押物按规定应当进行评估。
抵押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抵押合同。
房产抵押应当依法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他项权利证或预抵押备案证明。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三) 个人住房公积金担保
借款人或他人以个人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余额应当达到贷款额度的80%以上。
以住房公积金为借款人担保后,在保证期间,保证人不能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也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住房公积金金额达到贷款余额80%的标准时,其保证人自动解除保证。
保证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保证合同。
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四) 质押担保
借款人用国债、银行存单等有价证券作质物进行足额担保。出质人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质押合同,并办理质物冻结、止付手续,质物由公积金中心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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