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社会化和法制化的主要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这里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的建立以劳动关系为准,职工只要与相关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职工有知情权、异议权;凡违背《条例》规定的,职工有揭发检举权和控告权。根据《条例》规定,单位应为在职职工以法定基数和合理的比例,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条例》不但赋予了在职职工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力,同时也也赋予了监督的权力。职工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职工在职期间,单位未按规定缴存的,均属欠缴,职工有权按法定程序要求补缴,以维护自身正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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