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南京市公布了住房公积金的修订政策,修订了旧方案中的不合理的地方。那么新修订政策中还有哪些明显的特点呢?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一、新规定惠及更多人群:①规定单位中领取“居住证”的外籍及港、澳、台籍人员可以缴存住房公积金。②明确劳务派遣企业(用人单位)为劳务派遣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责任。③将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聘用职工纳入在职职工范围,实行强制缴存;与自由职业者签订《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实行自愿缴存。
二、确保缴存落到实处:建立住房公积金年审制度,与社保缴存有效对接。
三、扩大公积金使用范围:①允许特困职工凭市总工会审核、制发的《特困职工证》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②在购建房贷款政策中增加经济适用房贷款相关内容,明确了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申请条件、贷款对象以及所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详情点击此处)。③加大对政府保障房建设的支持力度。
四、从政策上严防骗提公积金违法行为:①规定同一套住房在一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公积金,防止“黑中介”利用小套住房频繁交易套取公积金。②职工与父母、子女以外人员购买同一住房的,仅其中一方可以提取。③仅购买住房部分产权且该住房剩余产权未变动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④对委托提取还贷和柜面还贷统一采取转账至贷款账户方式,只能作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处理,借款职工无法提取出公积金。
五、简化办事手续: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无需开具现金支票或转账支票(需要2个月左右的过渡期)。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取,按当地经济适用房每平方米建安造价计算,无需提供建修住房建筑材料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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