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
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下同)申请贷款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X20(倍)。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的认定为准,违规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二、关于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借款人申请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限(即:男不得超过60岁、女不得超过55岁);主借款人、配偶及共同借款人均具备申请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按剩余工作年限较长的一方计算贷款年限。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含5年)的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且个人信用良好,能有效实施贷款后管理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后可适当放宽贷款期限至退休后1—5年。贷款期限延长至退休后的,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方能提取本人账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首付款比例
(一)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30%。
(二)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50%,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
四、关于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
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的缴存职工家庭(包括主借款人、配偶、共同借款人及未成年子女),且贷款用途仅限于购买改善居住条件的普通自住房。
五、执行时间
从2013年1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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