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201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
单位不得以最低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西安市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7月1日起进行调整,为职工本人2013年月平均工资。
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12339元,即201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4113元的3倍。
今年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比2013年的最高限额11133元多了1206元,这是因为2013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113元,比2012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711元多了402元。
月均工资低于最低标准 按最低标准算
职工上年度实际月平均工资低于西安市政府规定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以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该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其中,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未央区、雁塔区、灞桥区、阎良区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元/月;长安区、临潼区、高陵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周至、户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950元/月;蓝田县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为870元/月。
另外,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缴存单位不得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本单位职工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例如,未央区职工梁先生的月工资为2000元,2014年单位给其缴纳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就应该以2000元为基数,不能以未央区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1150元为基数。
缴存困难的单位 可申请降低比例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会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进行核查,被检查单位应提供相关部门核定的工资基数的有效证明。
单位未按上述要求为职工调整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或擅自以本地区最低工资作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职工有权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举报投诉。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应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据了解,西安截至目前,共有15452家单位、189.75万人缴纳了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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