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市政府发布了《潍坊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9月30日。
《办法》对贷款对象和条件进行了规定。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所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首付款符合规定比例;提供符合要求的担保方式;借款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购房协议中约定的产权人;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贷款期限、额度和利率,《办法》规定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年限。同时,贷款期限加借款人年龄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的退休年龄。二手房抵押及押旧买新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坐落土地剩余使用年限。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照下列标准确定,以下四项中的最低值为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高上限:不得超过潍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的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国家、省、市房贷政策规定的比例;按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倍数计算;贷款期限5年以下(含5年)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不含1年期内的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上的,月应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标准。
《办法》指出,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可采用抵押担保和质押担保,也可以由担保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人采取房产抵押方式的,抵押物应当是借款人、共有人或第三人拥有完全产权的房产。当放款金额超出公积金中心当月贷款资金计划额度或个贷率超过规定的上限时,公积金中心应暂停发放贷款。借款人可预先办理申请手续,待新的贷款资金计划额度下达或个贷率低于规定上限时,公积金中心按照借款人预先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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