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的材料
职工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职工本人的银行储蓄账号及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单位办理提取),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明。
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次提取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每样需复印件一份):
1.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购房发票;
2.购买危改回迁房,提供拆迁协议、购房发票;
3.购买二手房,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4.购买公有住宅楼房的,提供单位房管部门出具的购房协议或者购房证明、购房收据;
5.大修、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所属房管或物业部门的大修证明和产权证明、购买材料的明细发票或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
6.自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房管部门宅基地批复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购买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费用发票。
职工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贷合同、首付款发票。
职工支付房租提取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承租人夫妻双方的收入证明。
职工离休、退休提取的,应提供提交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职工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提取的,应提供《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的,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公证部门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出具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
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取的,应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职工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提取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
职工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的,应提供单位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材料。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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