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申请公积金贷款程序详解
【贷款申请】
借款人向管理中心领取、填写借款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 借款人及其配偶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
2. 借款人夫妇双方的月收入证明和个人信用报告;
3.购买住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经房产部门办理交易的相关资料;
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提供土地使用证、规划许可证和有关部门审批文件;
4.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全部价款30%(含30%)以上的首期付款有效证明;
5. 抵押物权属证明、质物清单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或保证人提供连带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和足以证明保证人资产、信用状况的各种文件、凭证;
6. 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存折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贷前调查】
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展开贷款调查。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1. 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是否真实合法,核定首期付款是否达到全部价款的30%;
3. 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正常;
4. 借款人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 抵押担保是否足额有效,共有权人是否出具同意抵押的合法文件,保证人的资信状况是否良好等。
【贷款的审查和审批】
管理中心审查人对贷前调查的情况进行审查,重点审查借款人资格及还款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抵押、质押及保证担保的合法性以及贷款额度、期限是否符合要求等,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审批人审批,审批人提出贷款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批意见。
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贷款申请人;准予贷款的,通知借款人办理相关手续。
【签订合同和贷款发放】
1. 经管理中心审批同意贷款的,由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人)、受托银行(贷款人)、借款人、担保人分别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含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
2. 以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的,抵押人应到不动产管理部门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定期存款单和国家债券作为质押物的,质押人应到质押凭证发放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止付登记手续。
3. 根据借款合同,管理中心将资金划入委托贷款基金户,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和借款通知书以转账方式将资金划转到售房人账户或借款人账户。
相关链接: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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