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每年调整一次”的规定,决定对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进行调整及补缴。具体要求如下:
一、缴存基数的确定原则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组成的规定》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2014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4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工资收入或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计算到元,元以下四舍五入)。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大庆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中第二十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上一年度大庆市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确定”的规定,大庆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16077元〔市平均工资为64310元,按(64310÷12)×3计算〕,月缴存额上限为3858元(以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12%计算);月缴存基数下限为116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16元(以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分别为5%计算)。
四、补缴额的计算要求
补缴金额=(新确定的月缴存额-原月缴存额)×补缴月份。
五、调整方法
调整方法:由单位公积金管理员到分管办事处下载单位职工数据(excel格式),由单位公积金管理员核算职工新“月均工资”、“补交额”。公积金账号是本系统内的关键字段,绝对不能修改。然后将核对无误的数据文件报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管办事处管理员做相应数据导入。
公式计算:“个人月缴存额”=“月均工资”ד个人缴存比例”,“单位月缴存额”=“月均工资”ד单位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个人月缴存额”+“单位月缴存额”,“补缴额”=(新“月缴存额”-原“月缴存额”)×补缴月份,补缴月份需单独录入。
六、调整基数所需材料
(一)单位上一年度职工相关工资、税务报表等收入证明材料;
(二)单位盖章确认,并由主管领导签字的职工汇总表及明细表。
七、调整时间要求
本次基数调整工作于2014年7月开始,2014年9月底完成,过期本年将不予调整和补缴。
单位如有异议与缴存办事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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