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指南
凡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个人信用良好,经济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已支付规定比例购房首付款后,均可申请办理组合贷款。
借款人申请组合贷款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购房产为郑州市区新建合规商品住宅(不含二手商品住宅),且楼盘项目为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准入项目,并已向管理中心备案;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及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三)本人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个人住房贷款或其它大额债务 ;
(四)同意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担保;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同意购房人使用组合贷款购买其所建住房的房地产开发单位,在楼盘取得相关手续后应分别到管理中心及指定受托银行办理贷前备案手续。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
组合贷款的最高限额为70万元,且贷款金额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的70%(家庭第二套住房为40%,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住房)。其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金额应不超过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高限额。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金额不低于5万元。
组合贷款的期限最长为30年。其中,男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60岁,女性借款人年龄加贷款年限不超过55岁。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期限应相同。
组合贷款中的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分别按有关政策规定的利率计收利息,遇国家利率调整时,分别按照合同约定规则调整剩余期限的利率。
组合贷款按照等额本息或等本递减设定还款方式,逐月偿还贷款本息(含逾期罚息)。其中,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还款方式应相同,月还款额分别以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系统的计算结果为准。
组合贷款按下列流程办理:
(一)借款人持相应申请材料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并转交受托银行确认是否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
(二)符合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借款人持申请材料与受托银行办理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确认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及申请材料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手续。
(四)借款人持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批准的《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审批表》及申请材料办理贷款担保、房屋抵押等手续,同时签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约定贷款发放日期后,担保公司分别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出具贷款担保函与担保证书,三方交换《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按约定日期发放贷款。
(六)借款人于放款日次月对日开始偿还组合贷款本息,并按照担保公司通知领取《抵押合同》、《个人住房组合贷款合同》等规范性文本。
组合贷款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妻(含共有权人)收入和的50%,收入参照还款人工作单位出具的证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银行代发工资账单或个人纳税证明等材料综合认定。
借款人应使用同一银行账户偿还住房公积金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并与受托银行签订贷款借据和委托还款协议,授权受托银行于每月还款日划转应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应按照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有关组合贷款的申请材料。材料项目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材料相同,除提供4份购房合同外,其它材料每项提供3份,具体以郑州住房公积金网站公布为准。
组合贷款通过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审批后,双方约定放款日期,担保公司于放款日前出具贷款担 保证书(正本)。管理中心与受托银行于约定日期同日发放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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