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住房公积金缴存标准调整2014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转发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建房改字〔2005〕137号)、《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云房金管〔2009〕4号)和《关于云浮市二〇一四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的公布》(云房金〔2014〕13号)等有关规定,现将2014年度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年度缴存标准的规定
(一)本次调整年度缴存时限: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二)缴存比例:按照“控高保低”的政策要求,云浮市辖区内所有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20%,同一单位执行一个比例,单位和职工的比例相同,其中机关事业单位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
(三)计缴工资基数
缴存单位按职工2013年度月均工资额计算(实行年薪制的单位按月均分),工资构成参照《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1999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执行;职工2013年度月均工资额,未超过当地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5倍的,其单位和职工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实际月均工资执行;超过的,按照当地2013年度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执行。
(四)各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月缴额均不得低于当地年度最低额、或高于当地年度最高额标准(标准详见《关于云浮市二○一四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最低额、基准额和最高额的公布》<云房金〔2014〕13号>)。
(五)申请缓缴或执行缴存比例低于5%的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已参与2014年4月份公积金调整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不在此次调整范围。
三、各县(市)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调整办法,由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依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实施。
四、办理缴存业务的有关要求
有关缴存单位请于2014年6月30日前,按通知要求填写《二○一四年度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调整审核明细表》(附件,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带备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计缴工资基数明细(一份,加盖公章)及电子表格等文件资料,送本中心审核后,交承办银行办理缴存变更手续,从2014年7月份起按调整后的标准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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