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怎么办理?
申请人到肇庆公积金管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窗口,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资料。以下第六条至十一条需销户提取,每次提取须相隔一周年以上(销户提取、追溯提取和提前还贷的除外),首次提取,属纯商业贷款的,须在还贷一个月后申请,属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组合贷款的,须在还贷满半年后申请,还贷提取的,可申请以委托自动划转方式提取。办理时须提供缴存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及以下提取条件对应的相关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已发“住房公积金提取登记证”的,须提供登记证。以购房、建房(包括住房贷款)、租房的首次提取,还应提供配偶身份证和结婚证(未婚的提供户口簿)。代办的须同时提供代办人身份证。缴存人在申领到联名卡之前办理提取业务的,须提供本人的银行(只限我市归集承办银行)活期储蓄存折或储蓄卡进行账户关联,须缴存人本人办理。提取以转账方式转入个人银行账号,取消现金提取的方式。
第一条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已办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地产权证、契税完税证。
(二)未办房地产权证的:提供购房发票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住房的提供房管部门的正式收件收据)、契税完税证。
(三)可分两次提取,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总额不能超过总房款,首次提取的须提供以上资料,其后提取只须提供身份证和联名卡。
第二条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
(一)首次提取:一手住房提供借款合同、当年度还款凭证、商品房买卖合同、首期房款发票以及契税完税证;二手住房提供借款合同、当年度还款凭证、契税完税证。额度包括首期房款加已还贷金额。
(二)其后提取:每次提取提供当年度还款凭证,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度的还贷本息额,至结清贷款为止。
第三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须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一)非贷款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未办房产证的,①提供镇以上城建(或国土部门)的土地权属证明;②以下资料其中之一:镇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书。
2、在城镇规划外的农村建造、翻建的,提供村委会出具的意见;
3、已办房地产权证的,提供房地产权证;
4、建房提取总额度的计算以普通住房建筑面积乘以我市城区建设工程(私人住宅)的参考造价标准(或有资质的造价咨询公司出具的建房造价书的造价标准)。(根据肇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2013年城区建设工程参考造价标准为935元/平方米)
普通住房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根据《广东省建设厅关于确定我省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粤建房[2005]58号)文的规定:“普通住房”是指:“单套住房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建造(翻建)自住房的建筑面积不超144平方米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超144平方米的,按144平方米计算。
5、可分两次提取,所提取的总额不超过经以上标准计算出的建房提取总额度,首次提取须提供以上资料,其后提取只须提供身份证和联名卡。
(二)贷款建造自住住房的:
1、首次提取:提供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竣工的提供竣工验收证明书)、建房造价书、借款合同、当年度还款凭证。首次提取额度不超过首期加已还贷金额,首期=建房提取总额度-贷款金额,建房提取总额度-贷款金额为负数的,只能提取还贷金额
2、其后提取:每次提取提供当年度还款凭证,额度不超过当年度的还贷本息额,至结清贷款为止。
第四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须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
(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大修《安全鉴定证明》(证明房屋出现结构安全问题或隐患,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预算书(或结算书,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房地产权证(属农村宅基地或集体土地的提供土地使用证)。
(二)须在安全鉴定证明时间一周年内提出申请,提取的金额不能超过大修费用。
第五条 租房自住月租金超过家庭月收入15%的:
(一)提供租赁合同(经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租房发票、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
(二)租赁期内申请,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租房月租金-家庭月收入的15%)乘以当年度租房期的月数。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广东省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以及租金登记簿,每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月租金乘以当年度租房期的月数。
第六条 离、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到退休年龄因故不能提供退休证的,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办理提取并销户。
第七条 出境定居人员: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提供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港、澳单程证,或移民局通知和定居签证)、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第八条 非本市(肇庆辖区)户籍的缴存人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非本省户籍的缴存人调动到外省工作的人员:提供户籍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调动到外省工作的提供调动证明;省内调动的,住房公积金转移到新单位。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无法办理转移的,转封至管理中心集中封存户或在原单位暂封。
第九条 失业时间满三周年,或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女性满45周岁、男性满50周岁的,提供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或证明);失业时间满三周年的,提供本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失业时间以失业登记为准(进城务工农业户口人员以解除劳动时间为准)。
第十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人员:提供劳动部门及医院的鉴定证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或证明)。
第十一条 死亡或宣告死亡人员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缴存人死亡证明、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身份证(未成年子女提供有显示直属关系的户籍簿或出生证)、证明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所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到办理窗口(未成年人由监护人代办)。
第十二条 特殊条件的提取
(一)子女未婚的家庭,父母及其子女以前都没有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父母或子女购房时,都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子女结婚后,只能以各自产权的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婚前婚后的提取
1、婚前购房已提取过公积金,婚后再购房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套住房办理提取(合计提取过的住房最多不能超过两套,除已出售)。
2、婚前双方各自贷款购房的,婚后夫妻双方可各自提取公积金还贷,不可以互补,直至还清住房贷款为止。
(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提取(我市只能以一套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下情形除外)。
1、没有提取过公积金的,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可以正常提取。
2、已提取过公积金的必须有原提取的那一套住房的出售证明,提供以下材料之一:委托市管理中心(管理部)在房管部门开出的查询证明、房屋转让的契税完税证、受让方房地产权证、房屋转让的销售发票。
3、调动到异地工作且转移住房公积金缴存地、夫妻两地分居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的(该情形不包括在端州区、鼎湖区、高要市三地之间夫妻两地分居或调动工作):在原工作地购房申请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在新工作地新购自住住房(夫妻双方以前都没有在新工作地购房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可以新购住房提取,夫妻两地分居的,夫妻双方在工作所在地各以一套自住住房提取,提取的额度不能互补。
4、原提取的那一套住房离婚协议或司法判决归属对方的,离婚两年后,新购住房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以上所有涉及到第二套住房提取情形,计算额度须减去已提取过的住房公积金。如属贷款的,首期减去已提取的金额后为负数的,只能提取还贷金额。
(五)自建房的参照上述(一)至(四)点办理。
第十三条 曾提取过住房公积金但未享受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不须补缴,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原提取的那一套住房未出售的,在还贷满三年后按原提取方式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原提取的那一套住房已出售的,按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提取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旧住宅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地产所有权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出资加装电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人只能提取一次,所提取总额不得超过缴存人家庭所分摊安装电梯的费用。提供以下资料:
1、房地产权证;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须发证机构盖章确认);
3、安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
4、经管理中心(管理部)工作人员现场勘察的资料;
5、身份证(以配偶身份申请的,须提供结婚证,以子女或父母身份申请的,须提供户籍簿或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提前还贷转商业贷款账户的提取,按要求在管理部门办事柜台填报提取申请表,
(一)提前还贷转商业贷款账户的,资料包括提前还贷申请书,当月贷款银行余额单,在贷款余额的额度内审批提取金额,将资金转入贷款账户;贷款账户户名为缴存人本人的,可以代办,为他人户名(原则上是配偶或联名人)的,不能代办,只能缴存人本人办理,申请人须在审批后10天内到承办银行网点办理转帐手续;
(二)已在贷款银行办理提前还贷扣款手续的,提供提前还贷进账单或对账单(银行盖章);
第十六条 特困情况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患重大疾病、意外重伤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伤残鉴定、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住院费用清单、收据、医保报销资料),缴存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合计提取的额度不得超过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
(二)被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提出申请,提供当地民政部门发放的贫困家庭低保证明(《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三)遇到其它突发事件,造成家庭严重困难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个人开户时存在提取销户后3个月之内在同一单位重新开户情形的,须3个月后才能开户,并且同时应补缴欠缴的以及销户时提取的金额。
第十八条 本须知中的“购房、还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涉及的住房,申请人(或家庭成员)须具有所有权。
第十九条 夫妻单方以购房、建房、租房提取的,另一方如需提取公积金,也需提供婚姻证明,夫妻双方只能提取同一套住房。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以我中心业务系统的数据为准,不需另提供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及还贷凭证。
第二十一条 提取额度的计算方式说明:
(一)缴存人及其家庭成员、购房联名人以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合计其提取额度。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涉及家庭成员或婚前婚后情形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的身份证、结婚证、户籍簿等证明材料。
(三)首次提取与提前还贷提取的金额与额度的差额,其后可以追溯,两种情形分别只能追溯计算一次(该房已出售的不能追溯)。(注:由于新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系统的原因,此项业务开展时间另行通知)
第二十二条 (一)本须知的“住房贷款”指购买自住个人一手住房(二手住房)贷款或建房贷款,购买商铺、装修、购车等投资性或消费性抵押贷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二)“家庭成员”指缴存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
第二十三条 购买二手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同一套房在一年内凭该套房最多只能提取一次。
第二十四条 审批时限:三个工作日,如须核查、查档、补充材料、异地购房及追溯提取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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