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鼓励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改善居住条件,严格控制使用公积金进行投资性购房,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淮南市个人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的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等有关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职工购买二手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时,以契税发票金额认定房屋价值,并结合房屋建筑面积、建成年代及物价部门核定的房屋交易涉税价格来确定贷款额度和提取额度。
二、职工为改善住房条件购买小公寓、小户型(面积55㎡以下)的自住房需使用公积金的,应提供家庭无房证明、购房合同、首付款收据、网上备案单等资料提取公积金或申请公积金贷款。职工家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有住房,购买小公寓、小户型住宅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三、夫妻离异、房产继承涉及房产分割过户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
四、房屋共有产权人、共同还款人在购房、还贷提取和申请贷款时,仅限于直系亲属(父母、子女)。还贷时先提取主贷人的公积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其他共有产权人或共同还款人的公积金。
五、在本市或异地购买住房,提取公积金时已办理房产证的,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发票和契税发票等资料办理。异地购房的,还需提供本人或配偶、子女在异地工作的单位证明材料或户籍证明。
六、职工家庭因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公积金的,除提供原有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或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等。
七、职工以虚假资料骗取、套取住房公积金的,一经查实,除追回违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外,同时对其公积金限制使用,2年内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并通报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涉及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参与造假提取和贷款的,暂停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以上规定从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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