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住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流程
第二十一条 管理中心应通过业务经办网点、专业网站、电话等形式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咨询,一次性告知所办事项的具体要求。设立专业网站的管理中心应为借款申请人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等便捷服务。
第二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做好商品房开发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要求有关建设单位提供开发商的开发资质,开发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等,以及户型图、楼层平面图等相关建设资料备审。
第二十三条 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实行审贷分离制度,实行三级审核批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贷款受理与初审、复审、批准岗位应分设,采取书面操作和电子化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逐级逐笔进行贷款审批,分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 管理中心本级的审批程序为:经办人员初审,信贷科科长复审,审贷小组集体讨论审批。管理中心下设管理部的审批程序为:管理部经办人员初审,管理部职工集体讨论复审,报盟市管理中心信贷科进行审核后由分管主任审批。
第二十五条 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表》由其所在单位和配偶所在单位核实签章后,连同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提交管理中心:
(一)借款人及其配偶、抵押物共有权人及配偶、质物共有权人及配偶等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借款人及其配偶户口簿、结婚证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本人婚姻状况声明等。
(二)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不动产发票或收据、交易税费票据;购买新建住房的需提供预售许可证;购买二手房的需提供过户手续。
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村镇建设工程)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房屋产权人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
(三)抵押物、质押物清单。
(四)采取自然人保证担保的提供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保证书,保证人身份证及其资信证明。
(五)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六条 贷款初审。有条件的管理中心应逐步实现网上申请借款和进行初审。审查要点:
(一)借款申请人借款资格审核。借款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婚姻证明材料合法有效,缴存住房公积金状况符合规定,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信息一致等。
(二)住房消费真实性审核。购买住房的:审核购房合同(协议)、首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凭证合法有效,首付款金额达到规定比例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审核项目批准文件合法有效。
(三)贷款担保审核。采用房产抵押的:抵押房产的真实性,抵押房产权属清晰,抵押物评估报告真实、价格合理;采用质押的:质物权属清晰,质物类型、票面价值、期限等要素符合规定;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具备担保资格和能力等。
(四)证明资料审核。贷款所需证明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合法,印章清晰,复印件与原件相符。与借款申请人面谈,进一步核实借款申请人提供证明资料及借款行为真实、合法,告知借款申请人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等,并形成面谈记录。
(五)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查询借款申请人个人信用状况。
贷款初审后,贷款初审人应出具初审意见。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对借款申请人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还款方式等提出初步意见,按规定收存证明资料。
(二)对借款申请人的贷款条件或提供的证明资料有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相关证明资料,进行调查后予以答复。
(三)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应说明原因,退回申请。
第二十七条 贷款复审。对通过初审后的贷款申请进行复审,复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收存的证明资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印章清晰。
(二)担保方式、可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符合规定,数额计算准确。
(三)电子数据与文本资料相符。
(四)其他需要复审的内容。
贷款复审后,贷款复审人应出具复审意见。
(一)复审通过的,将贷款申请资料和复审同意意见移送贷款批准人。
(二)复审中发现有疑义的,复审人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初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复审未通过的,复审人应注明原因,逐级退回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八条 贷款批准。复审通过的,贷款批准人应对复审结果进行确认并出具批准意见。
(一)准予贷款的,告知贷款受托人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二)有疑义的,将贷款申请资料退回复审人,要求进一步调查落实。
(三)不准予贷款的,应注明原因,将贷款申请资料逐级退回,由贷款初审人告知借款申请人不予贷款的原因,并返还贷款申请资料。
第二十九条 签订合同。管理中心准予贷款后,应与借款申请人、受托银行、担保人、借款申请人所在单位等有关各方共同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委托代扣协议。
签订合同前,受托银行应履行充分告知义务,告知合同签约方有关合同内容、权利义务、还款方式以及还款过程中应注意的事项等。
第三十条 贷款发放。在相关合同签订完后,管理中心向贷款受托银行逐笔出具贷款通知书,并将贷款资金逐笔划至在贷款受托银行处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专户。委托贷款基金专户余额应做到日清月结。
按借款合同约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尚未付清款项的,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借款人单位或房屋承建(修)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已经付清修建费用或付清房款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将贷款资金划入借款人所在单位账户或个人资金账户内。
第三十一条 贷款办理时限要求。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应在《个人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委托协议》中对贷款办理时限进行约定。对于贷款手续齐全的,自受理借款申请至发放贷款,不应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一)受理初审、复审和批准时限:借款人提供资料齐全时,应当日受理借款人申请,并在八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初审、复审和批准。
(二)签订相关合同和协议时限:贷款委托人批准贷款后,贷款当事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签订有关合同(协议)。
(三)办理贷款担保时限:应在签订相关合同(协议)后,三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担保手续。
(四)放款时限:贷款委托人向贷款受托人出具委托放款通知书后,贷款受托人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
第三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依据受托银行返回的贷款发放凭证,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明细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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