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间和提取额度
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在提取时间和提取额度上有什么具体要求?
1.因购买(一次性付款)、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具备提取条件后的十二个月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实际发生的支出。
2.因偿还购买(按揭贷款)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的还本付息额;以后每次提取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应还贷款本息额。
3.因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被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期间,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受限制。
4.因承租公有住房月房租超出家庭月工资收入15%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额不得超过当年实际发生的超出部分房租。
5.因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十二个月内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出具《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付费金额。
6.因职工退休的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再就业的、出境定居而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在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后,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除按规定办理注销账户提取外,最多可提取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百元部分;职工符合一项或多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各次提取时间应间隔十二个月以上,但注销住房公积金账户和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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