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和范围
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一年以上(从贷款申请日向前推算);
(二)本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城镇自住普通住房,除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外该购建等行为发生在一年以内;
(三)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有关手续、文件和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
(五)提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并经管理中心审定的资产作为担保;
(六)外地户口、本地农户借款人须提供联系人;
(七)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住房公积金超过65天(含65天)的不予贷款。
借款人办理担保或为抵押物办理保险的,还需办理相关手续。
管理中心对有下列行为的借款人予以贷款:
(一)购买普通商品住房(其开发单位须同管理中心签订《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
(二)购买上市交易的存量房(即二手房);
(三)按房改政策购买现住公有住房;
(四)以自有、共有或第三者房屋所有权作抵押购买公有住房使用权或其他无房屋所有权住房(如部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五)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办理转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转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执行。
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职工的贷款条件、贷款范围及办理程序等,按照《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实施办法(试行)》和《大连市住房公积金省内异地贷款业务操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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